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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

信息发布时间: 2021-04-12 17:06:03     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降低廉政风险,提高交易效率和效益,根据《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其规模标准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人民币以下,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人民币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下。
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所属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本地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平台交易,由各乡镇(街道)负责监管。市直部门、市直属国有企业所属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模标准以上的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交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管。
第四条  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工程规划许可或用地手续的,应当在交易前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并且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第五条  发包人应根据国家、省、市现行计价依据,并结合市场价格编制预算或确定交易控制价。
 
第二章  交易方式
第六条  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方式分为公开发包、邀请发包和直接发包,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拟公开发包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乡镇(街道)、本部门领导班子或市直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可采用邀请发包方式。
(一)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有其他特殊要求,以及受自然资源、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格的潜在承包人可供选择;
(二)根据《余姚市抢险和应急工程管理试行办法》被确定为抢险和应急工程;
(三)保密、涉及国家安全的建设项目适宜发包但不宜公开发包;
(四)拟公开发包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八条  拟公开发包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乡镇(街道)、本部门领导班子或市直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可采用直接发包方式。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发包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承包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根据《余姚市抢险和应急工程管理试行办法》被确定为抢险和应急工程且不适宜公开和邀请发包。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九条  为了提高交易效率和效益,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20万元人民币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8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人可以采用年度入围方式确定承包人。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80万元人民币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可由乡镇(街道)、市直部门、市直属国有企业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实施办法,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采用公开发包方式的,发包人应将发包信息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余姚市分网公布,发包人应对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采用邀请发包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发包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发出发包邀请书。
第十二条  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由发包人选定符合资质要求的承包人,与其进行协商谈判,对工程建设项目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合同。
第十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发布发包信息和发售发包文件3个工作日前将发包信息和发包文件报送监督管理机,发包文件自发售之日起至竞包人提交竞包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时间,最短不得少于7日,且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发包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发包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对工程技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发包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排斥潜在竞包人或者竞包人,也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发包。
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其中有一项达到本办法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标准以上的,则整个总承包项目应当按照必须招标项目的要求依法招标。
第十五条  发包文件要求提交竞包保证金的,一般不超过发包控制价的2%,竞包保证金应当采用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同时推行保证金保险和年度保证金制度。竞包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且交款人的名称必须与竞包人名称相一致。未中选竞包人的竞包保证金可在中选候选人公示结束后3日内退还,中选人及中选候选人的竞包保证金待发包人与中选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
第十六条  两个以上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共同竞包,同一项目有多项资质要求的,不得排斥联合体竞包人。
第十七条  发包人可以对已发出的发包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竞包文件编制的,发包人应当在提交竞包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发包文件的潜在竞包人;不足3日的,发包人应当顺延提交竞包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八条  提交竞包文件的竞包人少于3个的,发包人应当重新发包。经评审后,有效竞包人少于3个的,由评审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发包,发包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重新发包后竞包人仍少于3个的,可由发包人提出申请,报经监督管理机构同意,采用直接发包方式发包。
第十九条  采用商务、资信、技术打分综合评估法评审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应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发包人代表1名及余姚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经济、技术类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采用其他评审办法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组建的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发包人代表1名及委托的经济、技术类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
第二十条  发包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余姚市分网公示中选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限截止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应当在确定中选人后7日内发出中选结果通知书,同时通知所有未中选人。中选结果通知书对发包人和中选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和中选人应当在竞包有效期内按照发包文件和中选人的竞包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发包人和中选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选人不得将承建的工程擅自转包、分包,改变工程的承包方式。
第二十三条  采用年度入围方式的,发包人应当按工程项目类别分类公开发布预审信息,编制资格入围预审文件,并要求竞包人按规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确定年度入围单位。
第二十四条  年度入围以各乡镇(街道)、工程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市直部门和市直属国有企业为单位组织实施,未组织年度入围的市直部门在实施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时,可以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入围单位中选择承包人。
资质类别、入围单位数量等由各组织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潜在入围单位不得仅限于注册地为本乡镇(街道)的企业,各施工类入围单位一般不得少于7家,各设计、监理和设备、材料类入围单位一般不得少于4家。
年度入围每期有效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在有效期内应对入围企业加强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准入退出机制。 
第二十五条  采用年度入围方式发包工程项目时,发包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有入围单位发布信息,并发售发包文件,竞包人按照发包文件要求提交竞包文件。承包人的选定,由发包人根据项目性质情况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并在发包文件中明确。
(一)随机抽取法 发包人在工程预算价或交易控制价内确定合理的下浮范围,随机抽取下浮率作为评审基准价,入围单位的报价接近评审基准价者为承包人。若出现并列情形则随机抽取确定承包人。
(二)最低价法 发包人在所有低于工程预算价或交易控制价的报价中,确定最低报价者为承包人。若出现并列情形则随机抽取确定承包人。
 
第四章  异议与投诉
第二十六条  潜在竞包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发包文件、资格入围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竞包文件、资格预审申请书截止时间3日前提出;竞包人对开启竞包文件或开启资格预审申请书有异议的,应当在现场提出;竞包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选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发包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发包、竞包活动。开启竞包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书现场提出的,发包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二十七条  竞包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发包交易活动不符合有关交易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监督管理机构提起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竞包人对乡镇(街道)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15日内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申请复核。
第二十八条  投诉处理期间,监督管理机构可视情发出《暂停发包活动通知书》。发现投诉事项不成立或认定的投诉事项不影响发包的,发包交易活动继续;投诉事项成立或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竞包人有行贿犯罪记录、失信被执行人、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和我市不良行为记录的,发包人应当拒绝其参与本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的交易,已信用修复、完成执行或公告期限届满的除外。
交易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有串通竞包、出借资质、以他人名义交易等情形的,中介机构、评审人员有违规行为的,由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采取要求立即改正、批评教育、取消资格、交易无效的处理。
第三十条  各乡镇(街道)、市直部门、市直属国有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在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的包括本数,“以下”的不包括本数。本办法所称监督管理机构指对各级交易平台实行日常监管的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512日起施行。我市原有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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