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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评价暂行办法

信息发布时间: 2021-07-16 08:49:19     阅读: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升服务能力,促进招标代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评价(以下简称动态评价),适用本办为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评价,参照本办法。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全市统一的宁波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以下简称中介超市),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负责市中介超市的日常运维。
市和区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为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
区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和交易服务机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动态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原则,以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依据,依托中介超市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一标一评”
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代理服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中介超市登记新登记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初次承接的业务办理完成后参与动态评价。
  招标代理项目评价(以下简称项目评价)由招标人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三方组织实施。
  项目评价重点围绕招标代理机构的组织管理、执业道德、服务质量、工作成效、服务收费、合法经营等内容展开评价,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2、3。
  招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在项目交易平台上公开合同订立信息,评价主体应在项目合同订立信息公开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评价
评价主体完成评价后,中介超市以短信方式即时通知被评价的招标代理机构。
  监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实行项目评价两级审查制度。监管部门职能处(科)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记录项目评价,报同级监管部门分管领导确认后完成评价。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职能处(科)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记录项目评价,报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分管领导确认后完成评价。
评价主体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评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价的,项目评价分按下列方式计算招标人的默认评价得85分,监管部门的默认评价得100分,交易服务机构的默认评价得100分。
项目评价分在评价主体初次评价后的日零时开始生效。
  招标代理机构对项目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方式或通过中介超市向相关评价主体提起申诉,相关评价主体应在收到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在线答复
申诉结果成立的,由相关评价主体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修正项目评价。
鼓励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中介超市在线提起申诉在线提起的申诉和答复内容在中介超市公开。
项目评价结果和修理由在中介超市公开。
  动态评价按招标人项目评价占比10%、监管部门项目评价占比50%、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项目评价占比40%的比例,以动态评价分发布当日的前一个整年度时间为计分周期(以下简称计分周期),计算公式为:
动态评价分=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计分周期内的所有项目评价的算术平均分×10%+监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计分周期内的所有项目评价的算术平均分×50%+交易服务机构对招标代理机构计分周期内的所有项目评价的算术平均分×40%+奖励分-惩戒
动态评价分于每个工作日零时更新。
  全市年度优秀招标代理机构评选活动由市招投标协会负责制定评选办法,组织实施评选活动。
市招投标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招标代理标准合同范本,引导行业合理收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被评为年度优秀招标代理机构的单位,动态评价奖励5分。奖励分有效期为加分之日起的一个计分周期。
第十  招标代理机构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其动态评价分1分并在中介超市进行公示
1.入驻中介超市,企业信息未如实填报且被查实的
2.作为投诉人投诉事项查无实据的
第十  招标代理机构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其动态评价分2分并在中介超市进行公示
1.无故放弃中标(选)结果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与项目业主签订合同的。
2.未使用行业规范的标准合同范本或违反合同约定另行收费的
3.自身原因造成代理的招标项目发生举报信访事件内容属实构成违法行为的。
第十  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其动态评价分3分并在中介超市进行公示
1.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自身原因造成代理的招标项目发生举报、信访,内容属实且构成违法行为,但未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从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的
3.代理的招标项目在监管部门组织的标后评估中,“招标代理机构”评估项被标后评估委员会出具“不合格”评估意见的。
4.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移送的招标项目,被查实作为投标人或代理机构存在违规行为的。
5.被司法机关认定犯单位行贿罪,或所属工作人员因在代理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被司法机关认定有犯罪行为,但未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从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的
第十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从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的,扣减其动态评价分5分中介超市“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
失信行为涉及违法行为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对应多项扣分项的,按最高扣分项进行扣分。
第十五条  惩戒分有效期为扣分之日起的一个计分周期。
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的惩戒分从作出事实认定之日开始扣分;第十三条第1、2、4、5款规定的惩戒分从收到相关行政部门通知之日开始扣分,第3款规定的惩戒分从收到标后评估报告之日开始扣分;第十四条规定的惩戒分从行政处罚到期之日开始扣分。
第十六条  根据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评价结果,中介超市制定“择优选取“直接选取”比选办法引导招标人择优选取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  办法由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  办法202181试行
 
附件:1.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评价标准招标人
2.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评价标准监管部门
3.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评价标准(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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