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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余姚市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 2020-01-21 16:02:36     阅读:
余资交管办〔202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市直部门、社会团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余姚市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范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凡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和政府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
浙江政府采购网是我市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布媒体,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同时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余姚分网的“政策法规”栏目公布。
二、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应当委托余姚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组织;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属分散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分散采购项目需要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的,采购人应事先征询市政府采购中心意见。
三、政府采购基本流程。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出采购执行计划,组织采购活动,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履约验收,办理资金支付等。政府采购验收工作应按照《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验收工作的意见》(余政发〔2013〕114号文)执行。
采购人应根据单位的各项支出安排和采购需求,编准、编细、编实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控制预算追加或调整,并严格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无预算不得采购。如单位在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情况下,擅自自行组织采购;或在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报财政部门备案而行采购的,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采购人责任。
按照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的要求,按“能否以一个供应商供货”为分类判别标准,分为一家供应商供货和多家供应商供货。
一)凡能由一家供应商供货的,就以一个采购品目填报,分以下两种情况: 
1、单一类项目(货物类或服务类)(一个品目组成):应明确到具体购买内容,按末级采购品目编制;
2、综合类项目(货物类或服务类)(多种品目组成):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采购项目属性,编制采购预算时选择A98综合品目项目(货物)”或“C98综合品目项目(服务)”。在编报采购计划的附件中上传项目采购明细清单。
二)如需几家不同供应商供货的,则以若干个不同采购品目编制采购预算。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印刷服务、会议和培训场所服务等日常性项目,应纳入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
采购人提出采购执行计划时,应预计从申报、审核、下达到采购实施的工作时间,确保依法采购的时间要求。
四、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应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的节约能源、环境保护、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进口产品管理和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人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获得市财政局的核准,才能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纳入《浙江省统一论证进口产品清单》的项目(公布在浙江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栏目),采购人在有效期内申请采购上述产品的,可以直接报市财政局审核。对未纳入全省统一组织专家论证范围内的进口产品,由采购人自行组织专家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财政局核准。
五、政府购买服务。按照《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余政办发〔2015〕52号)和《关于公布余姚市政府购买服务采购指导目录(2015)的通知》(余招投标〔2015〕15号)精神,采购人应将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纳入政府采购。
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长期服务类项目,采购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供应商的,可采用一次采购、按年续约的方式,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应当一年一签,合同续签的条件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一次采购的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服务期满并通过验收,绩效评价好、服务对象满意度高的,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原采购合同的约定续签合同,但续签的单次合同期限一般不得长于原采购的合同期限,且续签次数最多不超过2次、累计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六、政府采购工程。政府采购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服务(指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适用本市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等相关规定。
七、政府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前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批准。其中,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还应事先在浙江政府采购网等指定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公示情况一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根据财政部《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规定,无需获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批准,也不用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同时,采购人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责任,防止随意采购和滥用采购方式。
八、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的要求,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将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浙江政府采购网等媒体上公开。
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除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采购信息外,采购人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规定,就确定采购需求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九、政府采购内部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要求,采购人应加强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建立完善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包括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加强对政府采购申请的内部审核,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履约变更等加强内部审核,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继续重视和健全政府采购联络员制度,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充分发挥政府采购联络员的作用,促进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
对按照规定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项目,采购人应按《余姚市行政事业单位货物和服务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市直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将本《通知》转发至下属各单位。
十、本《通知》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通知》从2020年1月14日开始实施,原《余姚市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自行废止,从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余姚市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姚市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姚市财政局
202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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