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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信息发布时间: 2021-07-16 16:41:23     阅读:
各采购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本单位制定了《余姚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负面清单所列内容均系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禁止条款,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余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20年11月24日
 
 
 
姚市政府采购负清单
资格条件
序号
禁止事项
具体内容
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据
 
1
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条
2
将供应商规模条件设置成资格条件
 
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经营年限等规模条件或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条
3
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
限定某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财政部指导性案例4号、财政部指导性案例17号
4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1、设定的供应商资质等级超出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或设置的供应商资质与项目不相适应
2、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5
未明确要供应商提供信用记录的
1、未明确要求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2、未明确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未明确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供应商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6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 将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
2、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
3、 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会员、奖项荣誉等作为资格条件
4、 非法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名称或设置经营年限等限制条款的
5、以项目人员从业年限作为资格条件
6、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7、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8、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9、将投标产品质量和服务没有不记录作为资条件
10、要求供应商提供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条
 
 
 
 
 
(二)采购需
序号
禁止事项
具体内容
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据
 
 
 
 
 
 
 
 
 7
 
 
 
 
 
 
 
 
采购需求不完整、明
1、未明确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2未明确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3、未明确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4、未明确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5、未明确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6、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需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的,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7、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未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8、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号等醒目方式标明
9、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二条、第十二条和三十一条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条
8
 
未获得财政部门核准采购进口产品,或经核准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
 
 
采购进口产品的,未经财政部门审核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第五条
9
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1、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2、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3、在评审结束后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4、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10
 
 
 
以其他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1、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或限定特定时间区间的检测报告的
2、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3、采购人未在采购文件中根据项目(非单一产品采购)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
4、对“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以外的情况要求提供样品
5、将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
6、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
7、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会员、奖项荣誉等作为资格条件
8、以项目人员从业年限作为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三)评审因素
序号
禁止事项
具体内容
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据
11
将资格条件作为审因素的
1、将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内容作为评审因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12
未按照项目特点、采购方式确定评分方法
1、谈判或询价项目,未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不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四十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六条、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
13
未按规定行样品评审
要求提供样品的,未明确样品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14
 
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
 
 
 
 
 
 
1、招标项目中采用综合评分,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10%的(定价招标除外)
2、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低于30%或超过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低于10%或超过30%
3、综合评分项目中,价格分计算方式未采用低价优先法
4、评分汇总时未保留所有评委得分的,设定去掉最后报价中的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五条
15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或者评审标准没有化和量化,且与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不
1、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使用“优”“良”“中”“一般”等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时,未明确判断标准;或者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审标准的分值未量化到区间
2、提出“优于(或负偏离)”招标文件技术、服务要求的可加(减)分,但未量化具体加(减)分标准的
3、以“知名”“一线”“同档次”“国产品牌”“国际品牌”等不明确的语言表述非量化指标或标准作为评审因素
4、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等作为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16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1、未落实对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政策
2、未落实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参与联合体投标的价格扣除政策
3、未明确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的
4、未明确优先采购环保产品的
5、未明确各级政府机关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必须使用正版软件的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88号)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条
17
审因素的设定对供应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1、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经营年限、办公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2、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3、以限定或者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作为加分条件
4、将供应商提供赠品、给予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作为加分条件
5、将第三方调查统计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及排名、企业排名、用户评价排名等作为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
财政部指导性案例4号、财政部指导性案例17号
18
按规定确定同品牌的计算方法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未按法律规定的方法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未按一家投标人计算,未按法律规定的方法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
19
设定最低限价的(国家或地方有强制最低价格标准的除外)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
 
注:1.负面清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废止或修改后,负面清单相应内容将予以调整。
 
2.未列入本负面清单的,依然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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